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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娟娟与温宿润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明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娟娟,赵明生,温宿润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815号原告:罗娟娟,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泽县。被告:赵明生,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温宿润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法定代表人:吕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负责人:徐红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负责人:陈昌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娟娟与被告赵明生、温宿润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娟娟负担。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