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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华与郑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郑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754号原告:孙华,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郑秋艳,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旗,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与被告郑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孙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孙华负担。审判长  牛记成审判员  宋秀玲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