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华与郑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郑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754号原告:孙华,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郑秋艳,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旗,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与被告郑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孙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孙华负担。审判长 牛记成审判员 宋秀玲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