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李新涛、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李新涛,刘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481-1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新涛,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朝霞,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李新涛、刘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杰以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新涛、刘朝霞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朝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朝霞名下位于莱州市市区永安公寓1的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刘朝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