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明武与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武,王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745号原告杨明武,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梨树县。被告王金良,男,汉族,50岁,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武与被告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原告杨明武负担717.5元,退回原告杨明武717.5元。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