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明武与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武,王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745号原告杨明武,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梨树县。被告王金良,男,汉族,50岁,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武与被告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原告杨明武负担717.5元,退回原告杨明武717.5元。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