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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甲,2012年4月1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孝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段某甲醉驾驶晋K×××××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大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众路与新安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检验,从被告人段某甲的血样中检出酒精,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当事人抽血照、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段某乙的证言、血液酒精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段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晋K×××××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大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众路与新安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检验,从被告人段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定罪证据:1、受案登记表1份证实: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及孝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接警情况。2、证人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6日,我和我弟弟段某甲给我哥哥家孩做满月,在柱濮镇上一个小饭店吃的饭。我们喝的是汾阳王酒,段某甲喝了一杯。吃完饭后,段某甲开车带着我回了市区。3、现场查获照、当事人抽血照、确认本人全身照、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照等照片附案佐证。4、查获经过1份证实:查获被告人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案的经过。5、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为92mg/100ml的测试结果单附案佐证。6、2016年5月26日,山西省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晋光司鉴【2016】酒检字第F160225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1份证实:从被告人段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并有被告人段某甲的血样提取登记表1份附案佐证。7、晋K×××××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附案佐证。8、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段某甲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孝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1份证实:被告人段某甲的个人基本信息。10、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基本吻合。二、量刑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证实:截止到2016年5月26日,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永智审 判 员  付俊珍人民陪审员  褚建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志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