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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吕秋水与罗冬庚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秋水,罗冬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秋水,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罗冬庚,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冬庚未履行本院(2015)湖塘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罗冬庚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6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