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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尤晓军与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尤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异49号异议人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薛如华,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尤晓军。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薛如华,居委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尤晓军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审查中,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主体有误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沙建平审 判 员  夏燕尔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