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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杰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杰兴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负责人:王志刚,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杰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黄新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杰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04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