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律师事务所,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256号原告: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龙某某。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某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梁 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秋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