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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温卫平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刑初45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卫平,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983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1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曹东海、郭志刚,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卫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宝布和、周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卫平及其辩护人曹东海、郭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日15时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民警在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万豪名园小区抓获被告人温卫平,当场从温卫平所穿衣物及住所卫生间内缴获疑似毒品两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毒品检验鉴定,被缴获的两包物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19.09克。(2)被告人温卫平于2016年2月10日、2016年2月28日在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万豪名园小区的住所内容留多某某吸食冰毒;于2016年2月28日16时许在该住所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于2016年2月29日20时许在该住所内容留乌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三人吸食毒品均由温卫平提供。另查明,温卫平系吸毒人员。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物证;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证人证言;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卫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9.09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卫平提出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一直予以否认,认定该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温卫平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1日15时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民警在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万豪名园小区抓获被告人温卫平,当场从温卫平所穿衣物及住所卫生间内缴获疑似毒品两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毒品检验鉴定,被缴获的两包物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19.09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1日下午15时许,海拉尔路派出所民警根据情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豪名园小区,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温卫平抓获。同时,将温卫平家中的王某、张某某带回所内进行处理。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日下午15时许,海拉尔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豪名园小区,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温卫平抓获,同时抓获在温卫平住处的张某某。现场从温卫平裤兜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约70克,从卫生间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约50克。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毒品检验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69.69克、49.40克。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与温卫平是朋友关系,2016年3月1日下午15时许,王某在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万豪名园,看见温卫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从温卫平裤兜内搜出一包疑似冰毒,又从温卫平家中卫生间内搜出一包疑似毒品冰毒。4、被告人温卫平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28日20时许,温卫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宾悦酒店附近花了一万七千元,从一个彝族男子手里购买了约120克冰毒,3克海洛因。温卫平将其中一部分约七十克冰毒放在了其所穿的深灰色裤子右侧兜内,并将剩余的冰毒约五十克放到了其住所卫生间内。5、扣押清单、接收上交毒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毒品外观及数量。6、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温卫平的检测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证实王某的检测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阴性。7、呼公(禁毒)鉴(毒品)字[2016]B014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被扣押的白色晶体1袋,净重49.40克,成分为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1袋,净重69.69克,成分为甲基苯丙胺。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温卫平对从其身上和家中查获的毒品进行指认。9、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温卫平的身份情况。10、呼和浩特市东风区人民法院(83)新法刑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温卫平因故意伤害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温卫平分别于2016年2月10日、2016年2月28日在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万豪名园小区的住所内,容留多某某吸食冰毒。于2016年2月28日在该住所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于2016年2月29日在该住所内,容留乌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三人吸食毒品均由温卫平提供。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日下午,贾丽霞给多某某打电话让多某某帮其购买一包毒品,并往多某某银行卡里存入2000元。多某某遂来到温卫平家中看看有多少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多某某称其分别于2016年2月10日在温卫平住处吸食过一次冰毒。2016年2月28日,多某某和温卫平一起在温卫平家中吸食毒品。多某某所吸食的冰毒及吸毒工具均由温卫平提供。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16时许,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豪名园小区温卫平家中吸食了冰毒,吸毒工具由温卫平提供。3、证人乌某某的证言。证实乌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20时许,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豪名园2号楼4单元304号温卫平家中吸食冰毒,其吸食的冰毒由温卫平提供。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金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在家中吸食冰毒,毒品由温卫平提供。5、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温卫平的检测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证实多某某的检测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证实张某某的检测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证实乌某某的检测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证实金某某的检测样本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卫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9.09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温卫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温卫平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意见,有多某某、张某某、乌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故被告人温卫平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温卫平犯罪以后没有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温卫平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卫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白云诚审判员  刘 磊审判员  张静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