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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37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高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7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辉,系该社清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媛,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三原县渠岸乡主街1号,系渠岸乡中心幼儿园教师,身份证号码:610422197306291740.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对被执行人高媛的银行存款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