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与郝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郝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财保39号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负责人程书芳,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5827288196415地址沙河市新城镇村北。被申请人郝雷涛。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与被申请人郝雷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雷涛名下价值25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小屯桥汽车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雷涛名下价值250000元的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元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