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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7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薛迪进与瑞安市国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迪进,瑞安市国富鞋业有限公司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7981号原告:薛迪进。被告:瑞安市国富鞋业有限公司区。法定代表人:钱小明,董事长。原告薛迪进与被告瑞安市国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迪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瑞安市国富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86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线。2014年12月10日,双方对2014年4月至11月的货款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7850元,并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截止2015年10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689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瑞安市国富鞋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薛迪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固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另查明,2016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一年以内)为4.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国富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迪进货款586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被告瑞安市国富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