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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党平与刘传宗、何柱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党平,刘传宗,何柱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505号原告徐党平,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民,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传宗,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被告何柱海,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874081750。法定代表人:何福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威,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徐党平诉被告刘传宗、何柱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党平撤回对被告刘传宗、何柱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徐党平承担。审判员  严奇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湘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