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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聪,被申请执行人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健,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衡立兴,该公司董事长。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北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行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证,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变现,其它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北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变现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柳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