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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得财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财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得财,男,197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5月16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5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临时寄押,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得财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得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杨得财从杜某某处购买了位于铁岭县大甸子镇黑林子村阳光道下共10亩油松林木,杨得财在购买林木后并未要求杜某某为其指认四至并预谋对林木进行擅自砍伐。2015年3月31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得财组织油锯手等人将张某所有的位于铁岭县大甸子镇黑林子村2林班26小班31.8亩范围内的油松盗伐314株(距离杨得财从杜某某处购买林木地点直线距离760余米)。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为93.245立方米。被盗伐林木被杨得财出售给抚顺市南杂木木材市场,共获赃款92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位置图、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证人杜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杨得财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得财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得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其盗伐林木蓄积应为50立方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杨得财从杜某某处购买了位于铁岭县大甸子镇黑林子村阳光道下共10亩油松林木。杨得财在购买林木后未要求杜某某本人为其指认四至并预谋对林木进行擅自砍伐。2015年3月31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得财组织油锯手管某某等人将距离杨得财从杜某某处购买林木地点直线距离760余米的张某所有的位于铁岭县大甸子镇黑林子村2林班26小班31.8亩范围内的油松314株盗伐,并将盗伐林木出售给抚顺市南杂木木材市场。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为93.245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得财供述证实:其砍了大约200多棵树没手续。砍树的地点是铁岭县大甸子镇黑林子村瓜地沟,树的权属是铁岭人叫张某,其买大甸子镇杜某某的油松和张某的树紧挨着,认地段砍树时,聂某某给指错地方,所以把张某的树给砍了,木材卖到南杂木市场。砍伐这些林木没办许可证,从心里往外就不想办手续,没想到砍错地方,油锯手问其砍树有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说有。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5日下午大甸子镇林业站站长张涛给其打电话,说其在黑林子村的油松被别人砍了。其4月6日上山去看,大约砍伐油松二、三百棵,每棵大约30公分左右粗。3、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大甸子镇黑林子村阳光道下有十四亩油松。杨得财和代某某在3月20日左右来找其说要买十亩,间伐两车,只要胸径12公分左右粗的,其同意。因他俩说黑林子村聂某某知道具体位置其就没领他们到现场。4、证人聂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正月杨得财问过其谁手里有油松,其让杨得财联系杜某某。其知道杜某某树的四至范围,有一天领代某某、杨得财去看杜某某树的四至范围时领他们到那的道边上,告诉他们四至并说在护栏道边油松以前卖给其他人。古塔寺是黑林子村四组的,组长叫刘某甲,因为他知道地界,其给刘某甲挂电话,让他帮杨得财看一下地界。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小名叫刘某甲,一天聂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带领杨得财去古塔寺道下认一下油松界限,其告诉杨得财柏油路以下都是古塔寺卖给个人的树,柏油路以上是当铺屯林场的树,就给杨得财指的现在砍树那个地方。聂某某没说明白,他就说让把其组里的油松界限给指一下。6、证人张某某、吴某某证言证实:其均在大甸子林业站做护林员。2015年4月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在黑林子村的古塔寺发现油锯手薛某某在砍伐油松,没有采伐手续。下午和代某某、杨得财去砍伐现场,他们砍的都是油松没有审批手续,当时杨得财说砍的是大甸子镇三家子村杜某某的树,现场看图发现不是杜某某的树,是张某的。当时没查底根,就发现两辆农用车拉的都造完材的,对木材检尺,合计原木材积17.505立方米。7、证人管某某、薛某某、管某甲证言证实:其三人是油锯手,2015年3月31日、4月1日在大甸子镇黑林子村柏油道下伐过一片油松,1日下午被林业站堵在山上。是3月30日杨得财给管某某打电话,让找两个油锯手,管某某找的管某甲、薛某某。薛某某和管某甲负责砍伐树木,管某某负责造成2米和3米的材。管某某在采伐前问过杨得财有没有采伐手续,他说有。8、证人侯某某、邓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31日、4月1日,杨得财雇其二人在大甸子镇黑林子村瓜地沟干捞木头,第一天捞三车,第二天两车,后林业站工作人员就不让干了,山上三个油锯手,两个拉木头的,杨得财一直在现场负责指挥。9、证人崔某某、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二人2015年3月31日、4月1日给杨得财拉过两车油松,崔宝玉找的四个装卸工,并在第一天给杨得财联系的买主。10、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其跟杨得财是朋友,杨得财砍树被大甸子林业站堵着。其出事以后才知道是买三家子村杜某某的树,但砍的是张某的树。11、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得财采伐油松314株,总蓄积93.245立方米,采伐林木范围31.8亩。12、位置图证实:案发地点张某的林地距离杜某某的林地直线距离760米。13、照片证实:被告人杨得财、证人管某某、薛某某、管某甲指认现场的情况及作案工具。14、林木买卖协议证实:被告人杨得财于2015年3月20日从杜某某处购买位于大甸子镇黑林子阳光道下油松林10亩,价格2000元。15、检尺单证实:案发当日对现场被采伐林木检尺17.505立方米。16、林权证证实:张某、杜某某的林权证和位置图。17、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4月1日铁岭县大甸子林业站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杨得财无证砍伐张某的油松,向铁岭县森林公安局报案。2015年10月31日,荣城公安局龙须岛边防派出所将被告人杨得财抓获。18、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得财的自然情况。19、临时寄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得财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在荣城市看守所临时寄押。2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2年5月16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5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得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得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于树君审 判 员  刘雨生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