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茅箭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某1、曾某2与董自伟、徐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1,曾某2,董自伟,徐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茅箭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1,男,汉族,2005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曾某2,男,汉族,2049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董自伟,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徐义平,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曾某1、曾某2申请执行董自伟、徐义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