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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淑芬与李凤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芬,李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恢387号申请人:李淑芬,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凤国,男,汉族,教师。申请人李淑芬与李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阿鲁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凤国在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的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