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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强与厦门凯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厦门凯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756号原告王强,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厦门凯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光业楼*****室。负责人吴学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厦门凯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强诉称,2016年5月29日,原告通过天猫网站向被告厦门凯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台湾高粱酒一瓶,支付货款850元。2016年6月2日,原告收到该酒后发现被告销售的高粱酒未加贴中方标志、中方说明书,也未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销售许可证号,更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但遭到被告拒绝和辱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850元;支付赔偿金8500元及其他费用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以及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地域内,因此上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