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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江宝如与陈振林、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宝如,陈振林,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江宝如,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民六街**号***房。委托代理人:朱文利、李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振林,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67号金德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振林。申请执行人江宝如与被执行人陈振林、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清仲字第22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振林、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07215.34元及利息和仲裁费157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发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公函,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振林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201号2303房,并拟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等待评估平拍卖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28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浩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