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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唐小路、朱平艳与临武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路,朱平艳,临武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439号原告唐小路,男,199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汾市镇。原告朱平艳,女,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汾市镇。原告唐小路、朱平艳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武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东云路新苑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邓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勋,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路、朱平艳与被告临武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小路、朱平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路、朱平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路、朱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由原告唐小路、朱平艳负担。审判员  文拥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玉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