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史明伟等申请霍顺山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863号史明伟,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金富红,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霍顺山,男,住所地许昌县。史明伟等申请霍顺山劳动争议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明伟、金富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高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