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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丰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淑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丰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王淑芬,女,汉族,住吉林市。申请人王淑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淑芬称,被申请人侯志新系其女儿,被申请人于1993年4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渺无音讯,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侯志新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侯志新,女,汉族,原住吉林市丰满区,与申请人王淑芬系母女关系,于1993年4月8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有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侯志新出走时间及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淑芬申请宣告侯志新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侯志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侯志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侯志新于1993年4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已出具侯志新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本院发出的寻找侯志新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侯志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大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籍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