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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106号原告:泉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泉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泉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泉某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