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106号原告:泉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泉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泉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泉某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