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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永亮与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亮,胡丽萍,李可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495号原告:王永亮,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丽萍,女,1985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可欣,女,2008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胡丽萍(系李可欣母亲),女,1985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永亮与被告胡丽萍、李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