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何光朝、陈永香、何立峰、马雪儿、屈旭明、赵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何光朝,陈永香,何立峰,马雪儿,屈旭明,赵丽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8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负责人:姜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才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光朝,男,生于1966年,汉族,个体户,住巴州区。被告陈永香,女,生于1966年,汉族,个体户,住巴州区。被告何立峰,男,生于1990年,汉族,个体户,住巴州区。被告马雪儿,女,生于1994年,个体户,汉族,住巴州区。被告屈旭明,男,生于1983年,个体户,汉族,住通江县。被告赵丽蓉,女,生于1987年,汉族,个体户,住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何光朝、陈永香、何立峰、马雪儿、屈旭明、赵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黎臻懿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