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远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6刑初208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远明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0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远明,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远明犯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高远明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横丫涌如家公寓207房,扣押杨某的身份证等物,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杨某卖淫。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远明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远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被害人是自愿卖淫,其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高远明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横丫涌如家公寓207房,扣押杨某的身份证等物,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杨某卖淫。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远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2015年11月中旬,有个叫高某的男子通过其姐妹QQ加了其,之后二人偶尔聊天。2015年12月26日20时许,高某通过QQ找其,和其说广州工资高,可以带其过这边工作。到了12月27日18时30分,其和高某一起从汕头坐车到广州,之后其二人就打车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212路公交车总站旁边的如家公寓,其和高某、一名叫小强的男子和一名叫小兔子的女子一起在207房住。28日晚上21时许,高某和另外一名叫小强的男子让其和那名叫小兔子的女子一起去卖淫,其不愿意去,高某就过来殴打并威胁其,后来还把其身上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都拿走了。于是其就和那名叫小兔子的女子一起来到如家公寓对面的一家发廊,发廊老板娘就给其介绍客人,当晚其就接了约8名嫖客,收了560元嫖资。下班后,那名叫小兔子的女子带其回到如家公寓207房,之后高某让其把钱都交给他保管,其不愿意,高某又殴打了其。29日中午其就偷偷溜出来准备逃走,但是被高某抓回如家公寓207房,之后高某还殴打其,将其手机砸烂了,抢走电话卡、内存卡及28日晚上收入的嫖资。30日13时许,那名叫小兔子的女子又带其到发廊去,其看见发廊老板娘正在做饭,于是其悄悄跑出去,逃出来报警了。经照片辨认,被害人杨某认出被告人高远明就是带其来广州,并强迫其卖淫的高某。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2015年12月26日,高某通过QQ找其,告诉其他和一个小妹过去找其一起赚钱。第二天高某就带一个小妹过来,他们过来的时候已经是28日凌晨两点左右。28日晚上8时左右,其先过去发廊,高某随后就带着杨某过来发廊,当接第一个客人的时候,杨某不愿意就跑了出来,高某当时在发廊看着杨某,后来高某就拉了杨某出去说了五六分钟,杨某进来后就问其知道是卖淫吗?其说知道,杨某就告诉其,高某说带她过来干活会有很高的工资,没说是卖淫的,后来她还说高某拿了她的身份证不把身份证还给他,当时高某就在发廊外面守着。到了那天29日0时左右,其和杨某接完客,杨某说自己接了六七个客人,其就接了三个客人。睡醒后,高某发现杨某跑了,当时其还在睡觉,于是高某就出去找杨某,杨某被高某带回来后说是出去买东西,没有跑,后来高某就问杨某拿钱,但是杨某就是不给他,高某在床上压着杨某,用手打杨某的手及脸,打了好几下,还拿了她身上的钱。杨某叫其帮一下她,其就过去拉开高某,杨某就双脚跪在地上求高某,让高某放过她,高某就说让她卖淫到2016年1月20日。杨某就说只能上班到2015年12月30日。后来方某就拉走了高某,只有其和杨某在房间里面,其就跟杨某说如果她不愿意做的话,其给她100元,让她自己离开,但是杨某说身份证在高某那里。2015年12月29日晚上,其就和杨某过去接活,高某送其二人到公寓的楼下并看到其二人进去发廊。期间其就让杨某走,但是杨某说怕高某在外面看着,跑了会被追回来,而且晚上自己也没有地方住。到了晚上12时左右,其就和杨某回去公寓了。2015年12月30日中午,其四个人出去公寓外面吃饭,回来的时候其就和杨某过去发廊。上完厕所后其出来发现杨某不在发廊了,那发廊的老板娘说那女子跑出去报警了,让其出去发廊,一会儿高某就下楼了,出去找杨某。经照片辨认,证人陈某丙认出被告人高远明就是殴打被害人杨某,并强迫杨某卖淫的高某。证人方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其认识高远明,他是其的朋友,2015年12月28日高远明和一个女孩一起到其和其女朋友居住的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的如家公寓的207房。见面的时候高远明没有向其介绍那女的是什么人,后来其问高远明他才说是他老乡。因为其租住的房间里有两张床的,其就和女朋友睡一张床,高远明和那个女的睡一张床,这几天其几人都在一起,有时一起出去吃饭,一起逛一下街。经照片辨认,证人方某认出被告人高远明就是带一名女子到其租住的地方一起居住的男子。证人钱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其自2015年开始经营“如家公寓”,开始住在207房的是一男一女,是从2015年12月23日开始入住的,后来直到2015年12月27日凌晨又有另外的一男一女过来。其没有发现另外那一男一女入住后有吵架或者打架等异常情况。经照片辨认,证人钱某乙认出被告人高远明就是2015年12月27日入住如家公寓207房的男子。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实是白云区鸦岗横丫涌七巷31号的房东,租房人叫彭某芳,其不知道她是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涉案现场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横丫涌如家公寓207房。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30日,被害人杨某报警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横丫涌如家公寓抓获被告人高远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高远明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显示其有殴打一女子,并扣押该女子的身份证。视频监控及截图,证实被害人杨某出入均有他人陪同。2015年12月30日,被害人一人离开发廊,并迅速跑离摄像区域。被告人高远明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高远明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关于被告人高远明提出其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的辩解,经查,首先,被害人杨某详细陈述其被高远明在本案涉案场所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身份证的方式强迫其卖淫,并控制其卖淫所得,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亦印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其次,本案是被害人杨某逃离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带领公安人员在涉案场所附近将高远明抓获;再次,被告人高远明的QQ聊天记录亦显示其有殴打一名女子,并扣押该女子的身份证。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高远明强迫杨某卖淫的事实,故高远明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远明无视国家法律,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远明犯强迫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综合本案被告人高远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远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