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胡某、胡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胡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86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胡某某赔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医疗费等共计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被执行人胡某、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胡某、胡某某主动赔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医疗费等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定民初字第03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