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8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水冰诉被告上海双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冰,上海双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563号原告:朱水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明。被告:上海双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朱水冰诉被告上海双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水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