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贵生与被执行人王志美、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贵生,王志美,蒋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蒋贵生,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王志美,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蒋华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贵生与被执行人王志美、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飞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