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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洋与闫波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闫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闫波波,男,回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刘洋申请执行闫波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波波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大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