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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0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屠柏毅与邵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柏毅,邵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0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申屠柏毅。被执行人邵双。申屠柏毅与邵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邵双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柏毅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000元、执行费60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邵双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除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邵双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城南路799号碧桂园珑园9幢1单元1403室住房外(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双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等进行曝光,提请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和报备禁办护照、限制出境,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邵双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申屠柏毅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邵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0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申屠柏毅如发现被执行人邵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