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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邓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的(2007)郴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执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邝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