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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万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67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平,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198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万平伙同”小泽”在太原市小店区太航小区远东大厦,盗窃被害人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3495元的立马牌电动车。同日10时许,张万平伙同”小泽”又在并州南路永丰大厦,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2818元的绿源牌电动车。现赃物已全部追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被盗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万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暴雨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