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与王陈、相晓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王陈,相晓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陈。被执行人:相晓翠,××。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陈、相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可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