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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青岛西海岸德泰酒店有限公司、陈丽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西海岸德泰酒店有限公司,陈丽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民终6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西海岸德泰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波上诉人青岛西海岸德泰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陈丽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6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德泰酒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德泰酒店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及医疗费共13404.9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陈丽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3年12月1日,德泰酒店与陈丽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德泰酒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陈丽侠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陈丽侠的生育津贴不应由德泰酒店承担,同时,陈丽侠未能报销住院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用系陈丽侠自身原因所致,不应由德泰酒店承担。二、一审法院据以判决的陈丽侠的生育津贴及住院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用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德泰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陈丽侠辩称,第一,陈丽侠于2013年3月份到德泰酒店工作,德泰酒店承诺三个月内缴纳保险,但直到工作八个月后才缴上社保。2014年2月陈丽侠检查出怀孕后一直要求德泰酒店补交社会保险,并且人提出可以自己承担保险费用,但德泰酒店说没办法补交。因为德泰酒店未及时为陈丽侠投保,导致陈丽侠享受不到生育待遇,德泰酒店应支付陈丽侠的生育待遇。第二,一审认定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陈丽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德泰酒店赔偿生育津贴赔偿金10560元、住院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用赔偿金490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丽侠于2013年3月11日到德泰酒店工作,2013年12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德泰酒店自2013年12月开始为陈丽侠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8日,陈丽侠生育一女孩。对陈丽侠生育所支付的医疗费经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作出审核报告: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陈丽侠住院医疗费2344.93元,中晚期孕检500元。2014年度德泰酒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134元。2015年6月10日,陈丽侠向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德泰酒店支付生育津贴费用10560元、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共计4907元。2015年6月15日,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5]588号决定书,以陈丽侠的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陈丽侠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陈丽侠系德泰酒店职工,陈丽侠生育子女,依法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德泰酒店未及时为陈丽侠投缴社会保险,导致陈丽侠无法从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有关生育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0]16号第五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一)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达到一年以上,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职工的生育待遇”的规定,应由德泰酒店承担。经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陈丽侠生育期间住院医疗费2344.93元,中晚期孕检500元,共计2844.93元,因该损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给与报销,应由德泰酒店付给陈丽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陈丽侠生育的时年满26周岁,其生育津贴为11454.92元(2134元/月×5个月+2134元/月÷21.75天×8天),陈丽侠要求德泰酒店支付生育津贴1056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德泰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陈丽侠生育津贴10560元、医疗费2844.93元;二、驳回陈丽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德泰酒店承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德泰酒店于2016年4月27日由原企业名称利群集团胶南德泰酒店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西海岸德泰酒店有限公司。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陈丽侠于2013年3月11日到德泰酒店工作,德泰酒店自2013年12月才开始为陈丽侠缴纳社会保险。陈丽侠在2014年9月生育时已经在德泰酒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因“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达到一年以上”,陈丽侠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德泰酒店未及时为陈丽侠投缴社会保险由此给陈丽侠造成的损失应由德泰酒店承担。故,一审法院判令德泰酒店赔偿陈丽侠生育津贴10560元、医疗费2844.93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德泰酒店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德泰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西海岸德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繁书 记 员  于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