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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秀敏与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敏,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敏,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秀敏与被执行人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12民初第28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0向被执行人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新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