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鲁从敏、邸红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从敏,邸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鲁从敏,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邸红文,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申请执行人鲁从敏与被执行人邸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邸红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从敏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邸红文偿还其借款1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