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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田坤明与唐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坤明,唐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328号原告:田坤明,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珊,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舜,女,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飞,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曦,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坤明与被告唐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田坤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坤明愿撤回对被告唐舜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坤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田坤明负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