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田坤明与唐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坤明,唐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328号原告:田坤明,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珊,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舜,女,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飞,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曦,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坤明与被告唐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田坤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坤明愿撤回对被告唐舜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坤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田坤明负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