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6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博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6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博,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玉明,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李博与刘玉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281号公证书及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0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博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玉明给付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刘玉明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北里×号楼×层×单元×号房产予以查封,现案外人向本院提起异议,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刘玉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281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09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代理审判员  梁 博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盖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