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翁春炎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春炎,许黎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翁春炎,北京隆福春建材经营处经营者,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许黎晴,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翁春炎与许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许黎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黎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