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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5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福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福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福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敬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廷瑛,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战,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福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福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苟 珊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正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