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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辖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山东鑫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鑫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马驰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1单元2904户。法定代表人:马驰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负责人:王纪全,行长。原审被告:马驰轩(曾用名马德君),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上诉人山东鑫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彤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原审被告马驰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204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鑫彤装饰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管辖标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不足3000万元,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答辩称,该案受理时间在2015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故该通知不适用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受理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尚未实施。根据届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和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案诉讼标的额为1448万元,属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所在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