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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詹党新、李建春及第三人九江市冠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詹党新,李建春,九江市冠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1042号原告王文祥,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良明,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党新,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春,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九江市冠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晶,董事长原告王文祥与被告詹党新、李建春及第三人九江市冠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良明、被告詹党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春及第三人冠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文祥诉称:我是从事碎石料的经销人员。2014年6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第三人开发的九江国际湾附属工程的承包人被告詹党新。因被告詹党新承包的附属工程及游泳池工程需要块石和碎石等建筑材料,双方口头协商达成购销合同,我即开始向工地供应块石和碎石直至2015年10月初。双方于2015年1月3日、2015年10月8日分两次结算,确认被告詹党新、李建春欠我材料款184000元,我多次向两被告及第三人催讨,第三人仅于2016年2月4日代被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欠164000元一直未付。因两被告系合伙关系,故起诉要求被告詹党新、李建春支付材料款164000元,因第三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我供应的钢材实际用于第三人的工程,故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文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第三人冠宸公司的企业信息1份,以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2份,以证明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84000元,后第三人代付20000元,尚欠164000元。被告詹党新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李建春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第三人冠宸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告将我公司列为第三人无法律依据。我公司与被告之间工程款尚未结算,故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将其开发的九江国际湾建设工程土方开挖、回填、游泳池等附属工程发包给被告詹党新施工。被告詹党新与被告李建春在该工程施工中系合伙关系。2014年6月,被告詹党新因施工需要与原告王文祥协商由其供应块石与碎石。原告为该工地供应块石与碎石直至2015年10月初。双方于2015年1月3日、2015年10月8日分两次结算,两被告确认欠原告材料款184000元,并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讨,第三人于2016年2月4日代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164000元一直未付,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祥与被告詹党新、李建春就石料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有按约定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尚欠材料款184000元未付,因第三人冠宸公司已经代被告支付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詹党新、李建春支付材料款16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第三人系建设工程发包人,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且原告供应的石料用于第三人发包的工程施工,故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三人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党新、李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文祥支付材料款16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詹党新、李建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东旭审判员  邹子路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