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秀金与王元海、王培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金,王元海,王培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464号原告王秀金。被告王元海。被告王培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