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岳桂贞与李茂敏、柳金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桂贞,李茂敏,柳金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851号原告:岳桂贞,女,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李茂敏,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柳金全,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岳桂贞诉被告李茂敏、柳金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岳桂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桂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岳桂贞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