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汪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保令1号申请人汪某某,女,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吴彦庆,重庆市南川区大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倪某某,男,194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汪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汪某某称:1976年汪某某与倪某某结婚,现在汪某某与前夫所生育子女、倪某某与前妻所生育子女、汪某某与倪某某婚后生育子女均已成年。倪某某现在嫌弃汪某某,常常进行毒打,施之暴力。由于汪某某不懂法,在被殴打后并不知道向公安机关报警,只能自行医治。2016年8月31日,汪某某再次被倪某某殴打,致使汪某某只能逃到儿子家暂住。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倪某某禁止殴打申请人,禁止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某某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