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鹏与李文柱、李有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鹏,李文柱,李有用,王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4860号原告:白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柱,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有用,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田丽,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鹏诉被告李文柱、李有用、王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李文柱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且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故申请本院将民间借贷案件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5日对被告人李文柱提起公诉,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郝 英人民陪审员 刘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