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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州天虹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单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天虹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单后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408号原告:徐州天虹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范楼镇黄村集村。法定代表人:邓守岗,该公司经理。被告:单后军,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天虹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天虹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天虹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