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美女与王剑行、王石坚、尹锦华、郑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终461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剑行,王石坚,张美,尹锦华,郑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行。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石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女。原审被告:尹锦华。原审被告:郑美玲。上诉人王剑行、王石坚因与被上诉人张美女、原审被告尹锦华、郑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外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负有共同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本案张美女因行经涉案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国路4号楼下时被该楼701房与801房之间脱落的外墙瓷片砸中头部受伤。虽然脱落的外墙瓷片位于701房与801房之间,但并非701房与801房业主专有部分,张美女仅起诉要求701房与801房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放弃其他业主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应当将涉案楼房的其他业主以及其他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因此,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剑行、王石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娟闰审 判 员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帅 搜索“”